2005年1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把35岁定为人才年龄上限不妥
张红蕊

  近日,36岁的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,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。杨世建表示,他起诉的目的,主要是希望维护所有35周岁以上人群的“平等就业权”,提高人们对宪法权利以及公民权利的关注度。
    评价一个人的社会价值,年龄只是人的自然属性,而不是人的本质属性。年龄限制,首先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就业权利。从经济学角度看,剥夺一个人的就业权是一种不合理且带有偏见的资源配置行为,会损害劳动者的工作和就业机会。其次,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,导致部分“大龄”人员的就业进一步陷入困境,游离于劳动保障之外,长此下去,不仅误导劳动力市场供给双方,造成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,还会给国家长治久安带来隐患。